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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美学设计及评价标准

商品的美学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本文就商品美学设计的依据及评价标准作初步的探讨。
  一、商品美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商品美学设计的基本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用审美的需要。人类要生存,并且生活得好,就必须解决衣食住行。物质资料生产,就是为满足人类衣食住行的需要而展开的。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人类不仅要求自己劳动产品的实用性,而且还追求产品的审美功能,在自己的产品中,凝聚着某种精神寄托。因此,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产生人类实用审美需要的前提。同时,实用审美需要又是人类生产的根本目的和动力。生产直接是实用审美需要,实用审美需要直接是生产。这不是同义反复,而是生产的客观性质决定的。就是说,生产是第一位的,起主导作用;但是,实用审美需要一旦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而产生,便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并遵循自己运动的规律向前发展。它可以因生产和生活的变动而发生波动,或增强或变弱,或增大或减小,但决不会消失,也不会回复到原来的出发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认识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使生产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另一方面又是人的本质需要的展开同其生产能力的提高相适应的。因此,人们衣食住行的水准逐步提高,人们的实用审美需要也日趋丰富多样。正是这种互为媒介的交互作用,推动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不断深化,生产门路越来越多,产品越来越发展;人的本质需要日益展开,实用审美需要越来越丰富。商品生产发展到现代,商品能否满足消费者的实用审美需要,决定着商品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商品美学设计就是要依据实用审美需要而进行。
  消费者的实用审美需要,是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设计师就是要掌握这种发展和提高的趋势,不断地改进自己的产品,使之更加完美。所以马克思不厌其烦地论证了消费和生产的关系。他指出,消费完成生产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使产品最后完成,即使产品成为产品;其二是通过反复的需要使产品达到完美的程度。此外,消费者的实用审美需要的发展和提高,还表现出新的追求,因此,我们的设计人员就面临两个任务,首先是要认识这种新的需要,并为之设计出新的产品,以满足新的需要,其次要发新的追求。这两种任务对于商品美学设计人员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所谓提高人们生活,对于商品美学设计人员来说,就是依据新的需要,设计出更新更美的商品来。
  2.产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性质。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所谓按照种及其任何尺度的需要就是我们在前面讲的人的衣食住行的实用审美需要。所谓内在的尺度与对象的统一,就是人体机能的需要与客观对象的性质相适应的统一。这也是商品美学设计的基本依据,所谓实用审美需要,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显然,这里也有两重含义。一是原材料和产品的统一。现代工业产品质量及其性能与原材料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什么产品,应用什么原材料,这是由产品的实用性和审美功能决定的。现代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为丰富和发展产品的实用功能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原材料。高明的设计师就要善于根据原材料和实用产品的实用审美功能的要求,提出最好的设计方案,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满足生产的实用审美需要。二是商品与审美主体的统一。中国俗话“量体裁衣”,就是这个意思。人们的审美感受有感性和理性两个层次。感性审美主要是人体感官上的愉悦、偏重于外表、形式,具有直接性、爆发性的特点;理性审美主要是人们推理思维活动,是审美的高级阶段,具有间接性、持续性的特点。从当代审美趣味来看,感性愉悦要求越来越广泛,同时,也越来越追求理性审美的高度。但是,这两个层次,在不同支付的人那里有着不同的要求。主要受社会的政治、伦理的影响较大。因此,商品与实用审美主体的统一,主要是适应社会的政治、伦理制约下的人们特殊需要、兴趣和爱好,通过不同的条件,实现其具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这里既包括宏观的物质环境(生产范围外),使之能够从审美心理上对人产生良好的影响,也包括微观的各个个人机体机能对商品的要求,使之达到合乎规律的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乎目的的平衡,二是合乎协调的一致。
  以上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原材料与作为实用审美对象的商品的具体实用性一致;作为商品的审美对象与作为实用审美主体的人的实用需要一致。概括起来,就是商品发生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性质的统一,也就是马克思说的美的规律的最主要之点。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的,就是在设计商品及其工艺流水线时,应该根据工人技术力量及设备的能力,即工人能否胜任各项操作,设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同时,“考虑下面一点同样是重要的:该工艺是否利用了工人的多种潜力,还是只以某几项简单操作作为目标,而未触动人的主要‘经济资源’。……简单的操作不仅不能使工人的全部聪明才智和手工技艺用于生产,而且会白白浪费掉宝贵的经济资源即人的因素和资源。工艺应该依靠有头脑、有技艺的工人。”
  3.消费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实用审美需要的实现还需要许多条件,这主要是经济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需要不就是现实。商品美学设计人员要度量这些条件,寻求需要实现的可能性,来考虑自己的设计。所谓经济条件,是讲群众的支付能力。马克思说:“没有货币的人也有需求,但他的需求只是一种观念的东西。”所谓精神条件,就是社会政治、伦理观念文化教养等,这个条件也是不能忽视的。
  二、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
  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作为一种审美创造的目的、结果和归途,是一切商品设计师期盼的最大愿望。在现代,由于商品市场的发达、竞争的激烈,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问题,成为决定商品价值、命运和前途的大问题,从某种意义讲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比审美创造更重要。实现之所以比创造更重要,是根据现代商品市场运动及其特点引出的一个新认识新观念。虽说无米不能下锅,没有创造谈不上实现,但是现代商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供求关系以需求为主倾斜,市场的审美需求不仅调节着甚至决定着从创造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所提供的品种、款式、作风及商品数量制定等等,成为衡量它们价值的重要尺度和依据,成为审美实现的重要体现与标志。所谓顾客是上帝,正是这一关系的重新定位的表现和结果。故而,不仅没有实现,任何创造均是白费,而且这实现过程本身也非原作的消极被动接受和鉴赏过程,而是重要的发展、选择与再创造过程。没有这种实现活动,一切创造即使有较高价值也仅为一种潜在的自为存在,不可能转化为显价值。
  一般地说,从商品的美学设计、制造到商品销售这一系列过程的实现,是个人审美理想向着审美的社会承认的转变,也就是个性的审美理想的系列,通过一个个互相衔接的过程具体化、物质化。马克思指出:“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因为只是在消费中产品成为现实的产品,例如,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产品之所以是产品,不是它作为物化的活动,而只是作为活动着主体的对象”。商品由设计到消费,也就是设计者的审美思想变为消费者的思想的过程。显然这种个性向共性的转化,是一个极极为复杂的问题,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研究商品美学设计与实现的统一,是商品美学极为重要的任务。
  通俗地说,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就是设计师个人审美观、个人审美理想的物化表现,是观念到现实的转变。所以,所谓商品美学设计也称物化设计。因此,设计师的物化设计是否成功,不在于生产过程的实现,而在于使用者的信任程度和接受程度。消费者的接受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我们在讨论商品美学设计的实现时必须抛开各种特殊的因素等情况,而只就一般过程而论。设计师要想将自己的设计(指商品)变为消费者的需要而接受,就必须将自己的审美理想变为社会可以接受的思想。所以,从设计师的设计到消费者接受,这里存在着审美的两种传达形式。第一次是将自己的观念,通过各种点、线、面等几何图形指导生产、由工人制成商品表现出来,是审美观念的物化形式--具体的商品;由商品到消费者接受,是将设计者的审美理想变为消费者的审美理想的过程。所以,这是第二传达。因此,商品美学设计和商品审美使用是一个个性变为共性,再由共性变为个性的两次传达过程的统一。
  必须看到,即使是社会化大生产,只要这种生产还是商品生产,那么,它就仍然是个别生产和社会生产的统一。因此,商品美学设计和商品实用性审美使用的矛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归根到底,就是商品内在矛盾性的反映。设计者、生产得制造出来的商品,不在于他们自己设想得如何美,而在于他们的商品在到达消费者的时候,能够被消费者所承认并且乐于接受。表面看来,设计者是在根据“自己的”思想来设计,实际上,设计者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根据社会审美倾向即根据消费者的审美要求的特点,来进行创造。所以商品美学的设计和实现的统一,不是简单地照相,也不是简单地对象转化,而在于设计者善于借助于存在(实用审美对象的现实存在)和思维的桥梁,将社会的美倾向变为消费者实用审美的需求。所谓“独运匠心”,其道理盖出于此。
  三、商品美学设计的鉴定途径和评价标准
  对于商品美学设计的鉴定和评价,比起其他的技术质量鉴定来说要复杂得多,它涉及到实用与审美是否结合和统一、商品外形是否充分体现出内在功能、外形配置的方案是否合理、商品的外观是否完美、商品的整体性是否体现出时代的审美观念,以及系列商品相互配合是否协调、和谐等等。同时,对商品美学设计进行评价和鉴定,还应包括包装、商标、随发广告性文件的美学水平的分析。确定这些方面的美学质量的标准,也是相当困难和复杂的。
  目前,关于商品的美学设计质量评价,尚无统一的、完美的标准和方法。美国的一位美学家柏克霍夫,在1932年出版的《实验美学》这部著作中,便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M=0/c,其中M为审美感受的程度,0为审美对象的品极,C为审美对象的复杂性。这就是说,审美程度的高低为对象的品极与其复杂性之比。也可以说,当审美对象的复杂C不变时,则审美程度的高低M与审美对象的品0成正比;反之,当审美对象的品极0确定不变时,审美程度的高低M则与对象的复杂性C成反比。根据这个公式,有人又进一步把它演化成M=F(0.C),或修正成M=0×C。但是,这些公式都不能精确地测定审美程度的标准,因为要首先精确地测定无论是0还是C的数值,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还有一种评价方法是将对商品的审美感受的人数、时间、地区范围和质量综合、归纳,最后得出审美因素的程度,其公式如下:其中,R--审美因素的程度;
   T--审美感受的时间;
   N--审美感受的人数;
   K--审美感受的质量;
   S--审美感受的地区范围。
  这一公式同样带有极大的主观性,而且所依据的时间、地区范围和质量等等,都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它们之间的数学关系也是颇为复杂、费解的,在实践中很难运用。
  还有仅仅通过不同类型的人数统计,然后采用筛选法进行对商品美学设计质量评价的,它的数学公式可描述如下:式中:ρ--商品美学质量评价;
   α--鉴定商品美学质量领导人员统计数;
   β--鉴定商品美学质量用户人员统计数;
   γ--鉴定商品美学质量设计人员统计数;
  K’--领导人员评价作用的加权系数>1;
  K’’--用户人员评价作用的加权系数>=1;
  K’’’--设计人员评价作用的加权系数<1或→0。
  这种方法虽然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人员对于同一商品的美学质量的鉴定差别,从各个不同的鉴定角度综合地得出比较一致评价标准,但是,即使在同一类型的人中,如用户或消费者,由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审美修养以及习惯、爱好等等的不同,对于同样的商品也许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审美评价。因此,只有当选择的每一类型的鉴赏者都具有比较充分的代表性时,其结果才较为可靠。同时,这种方法又排除了时间、地区范围以及其它条件的影响,因而便不能不具有更大的局限性。
  我们认为,商品美学设计质量进行鉴定的较好方法是综合指标评定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在美学和艺术设计上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所组成的鉴定小组,根据规定对美学质量的各项标准按等级评分,然后进行综合得出一定的评价值。例如,美学质量评定小组由四位专家组成,美学质量指标分为五级,即从零到四,级差之间又可细分到零点一分,即:


产品分组   级别   优秀 4;3;5;3   良好  2;5;3   及格   1;5;1    不及格   0.5;1
    鉴定领导人与鉴定小组的成员对每组美学水平指标都规定一定量的因素,这些因素均大于允许值。例如:

  美学水平指标m
  商品功能结构在形态上的体现0. 35~0. 45
  体现功能结构所采用的配置方案0. 25~0. 35
  现代美学思想观念在商品整体的反映0. 15~0. 25
  进行生产的外露部件形态0. 05~0. 15
  (包括,商标及随附广告性文件)
  规定有份量的因素值的总合应等于一或大于一。对于每一组美学水平指标分别进行不同等级的评价,然后再按下式进行综合评价:
  式中:K[,k]--美学综合评价数值;
  i--美学水平指标分组序数;
  K[,i]--对应于i组美学水平指标的有份量系数。
  检验评价数据与各种意见的一致性程度,则可按下面的方案系数来确定:
  σ--鉴定组的成员在评定时所提出的均方根偏差数,即
   D--所提评价的分散数;
   K[,r]cp--鉴定组的平均评价数,可按下式计算:
   n--鉴定组成员人数;
   j--鉴定组每个成员的序号;
   K—[,kj]--鉴定组内第j成员的评价数。
  如μ〈0.3,则认为所提出的评价是可能通过的。当μ〉0.3时,鉴定组则需要对评价意见进行讨论意见的一致性不作进一步的检验,鉴定组的所有成员根据讨论结果再重新做出评价。然后,计算鉴定组在讨论之后的平均评价数。这样,鉴定领导人便可做出自己的评价意见。
  当评价数值K[,.op]不满足条件
  时,则鉴定领导人的评价意见需要重新考虑,应根据数值K[,.op]和K[,.op]来确定商品美学水平指标的最终评价值K。鉴定领导人和鉴定小组全体成员的意见是对等的,即
  为了设计师便于判断所设计的商品的美学水平,可以利用事先已经拟定的一组有关美学质量的检验问题,进行参考。
  总之,对商品美学设计的鉴定和评价标准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较难的课题,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在理论和现实的结合中,逐步探索。
  (作者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

    【原文出处】理论导刊
    【原刊地名】西安
    【原刊期号】199410
    【原刊页号】03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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